• 2007-05-25

    检察官,你有什么权力把一件普通的伤害案升级为性质恶劣的入室抢劫案? - [食人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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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万万没想到,在中国,还会有这样的检察官:指鹿为马,说黑是白。我更万万没有想到,这样的检察官在把一件剧情简单的小案子办成错综复杂的大案要案后,居然还得意洋洋地在公众场合宣扬他们的办案经验。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盗窃案+一件普通的伤害案,经他的魔术一变,犯罪人就成了穷凶极恶的入室抢劫案的主角。我想,这个检察官不但把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白痴,也将整个中国的人都当成了白痴。

      先看事情的原委:“施小强,1983年4月生,中专文化,江苏沭阳人,两年前揣着3000元来南京找工作。暂住南京象房南村附近,因女友不断索要花费,施小强不久就坐吃山空没有了来源,据房东说,到案发时施小强已欠下半年房租。2006年11月30日晚7点半左右,急于摆脱困境的施小强打起了吃窝边草的主意,他准备好开门工具和一把弹簧刀就转到了相邻的三楼,经过侦查他发现三楼第二家没人在家,便大胆搞开了门锁,进屋后为不引起左右人怀疑,他将人家门大开着,灯也大开着,自己开始翻箱倒柜找钱和值钱的东西。

      令他失望的是只找到两根火腿肠,他一边吃火腿肠一边继续翻东西,这时发现电视机上有只储蓄罐,罐子很沉,却没办法打开,无奈之下施小强只好从钱币入口处用手指慢慢往外掏,一枚,两枚,三枚……他聚精会神地艰难挖掘。刚刚掏出了9枚一元硬币,忽听一个声音问道:“你是哪来的?”施小强顿时魂飞魄散,定神细看见门口站着个高个子男子,施小强神色慌张引起高个子男人怀疑,再听他不打自招的乞求:“大哥,你放我一马,大哥……”高个子男人立即高喊:“抓小偷!”施小强只觉得喊声让他胆战心惊,他不顾一切冲上去将高个子男子拽进屋里。那男人确定自己遇上贼便一把揪住他,施小强急于脱身,掏出了那把匕首,高个子男人拿起屋里的一把菜刀开始抵挡,施小强扑了上来,殷红的鲜血洒落下来,施小强乘机夺路狂奔而去……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称,由于施小强属于犯罪过程中行为发生转化,使原本的盗窃行为转变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行为。根据刑法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将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扬子晚报2007年5月23日)

      此案的主角施小强也真是可怜,为了两根火腿肠和9枚硬币,就要付出十年自由给牢狱。更可怜的是办此案的检察官,他天天和法律打交道,竟然不知道什么是抢劫罪。施小强的犯案目的和动机都很简单,整个事情过程一目了然。先是盗窃,后遇人害怕被抓而反抗并将试图抓他的人用刀刺伤。这是两起案件,一起是盗窃案,一起是伤害案。两案加起来,施小强也不会受到多重的法律处罚。可是到了我们的大检察官手里,这两年案就合并成一件入室抢劫案。这真让人哭笑不得。我不知道所有小偷们偷了东西后,如果为了躲开见义勇为者或失主而采取的反击行为,是否都可以划为抢劫罪的定义范围。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施小强在把两根火腿肠和9枚硬币抓在手中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取得。因此,施小强的前一个行为是盗窃罪。它在任何环境下,都不应该被“转化”。后来,他被人发现并反抗,那是另一种行为。小偷们偷东西被发现后用暴力来抗拒和躲避的事情很多,但没有人将这样的行为当成抢劫。南京白下区的检察官真不简单。开了我们国家把小偷当抢劫犯的先河。

      如果你还有疑惑,还相信施小强的案件是具有抢劫性质的;那么我只能说你是法盲了。施小强案件有两个最关键的地方:一个地方是他取得他人财物时并没有通过暴力;另一个地方是他后来虽然使用了暴力,但他运用自己的暴力并不是为了继续占有这两根火腿肠和九枚硬币;所以,他的暴力和抢劫财物无关。和抢劫无关的暴力,用抢劫罪来定义,是非常荒谬的。打一个简单的比喻,一个小偷偷东西后,被闻迅赶来的警察碰到了;小偷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用暴力来抵抗警察。那么,这个小偷就是把警察打死了,他也只能是杀人犯,而不可能变成抢劫犯。

      法律就是法律,白纸黑字;那是谁也糊弄不了的。南京白下区的检察官们胆大妄为,将简简单单的法律转变为含意无穷的解释,令人叹为观止。你们这些人民的检察官们,你们这些借公权为所欲为的执法者,你们就使劲忽悠吧,我看你们到底能忽悠多久。总有一天,你们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忽悠人民的人迟早会被人民忽悠。

    备注:

      因有网友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理解而对本贴产生了极大的误会。所以我加了下面的这些内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这条法律的解释实际上并不是象本贴网友解释的那样是一种模子里出来的,它在国内的法律界其实一直有三种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应按刑法第269条定罪,称之为否定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罪”未有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而暴力行为严重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但是要排除小偷小摸的行为;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的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刑法第269条定抢劫罪,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称之为有限否定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应理解为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即肯定存在数额较大或盗窃次数在3次以上的。

      不管怎么说,还是谢谢各位网友意见,包括骂我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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