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2-25

    为何不判决助偷窃银行的取款机盗窃罪? - [食人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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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许霆案发生后,我们才知道每年有多少中国人因取款机的“诱人犯罪”而进入牢笼。现在又出了一个女许霆,因在取款机里取了发在自己卡上的27万元,被法院判了五年(在上诉)。

      自许霆案判决生效,专家和法律的解释其实与那些不停地从取款机取款的人的意识,是截然不同。于现行的中国法律,许霆案是先例;可于无数无知的中国人而言,取走自己卡上的钱,那是理所当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法官来说,这些利用取款机漏洞而大肆窃取的,都是银行的金钱;但在那些心存侥幸的用户来说,他们认定是在自己的卡里而非是通过其它方式把取款机的钱转移到自己卡里取的钱;所以即使是有贪念,在自己的观念里,这仍然不是传统观念和法律定义中的“偷”。

      偷要有主观性质的,而这些因取款机的“失误”突然起贪婪之心的,是完全被动接受的。银行将那么多钱自动划到取款人的卡里的。如果因此取自己卡里的钱,也可被以盗窃罪判决;那么请问尊敬的法官,那台不停地向犯罪嫌疑人倾吐银行财产的取款机,又该当何罪?假如硬说这是一台机器,不具有理性,所以无罪;那么,你们银行明知道这种不合格的,有可能会犯错的取款机会将大量的钱慷慨地送人,而你们却仍然让这种机器在工作;并且工作时也没有24小时监控导致取款机施展魔力不停地向人家的卡里放钱,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犯的同谋?另外,别人卡里明明只有一百,取款机却显示人家卡里有一万十万,这种程序是谁设计的呢?设计这个程序时如果没有考虑这个过错,那么,是不是存在故意将银行的钱往别人怀里送?我们是不是应该同样判决他为盗窃取款机里钱的取款人同谋呢?

      不能因为是银行的机器,就可以永远正确;也不能是银行的过错,就要把责任全部推在取款人身上。假如取款人因取款机的失误而不停地刷并不是自己卡里真正的钱的人罪,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取款机的程序设计罪,就应该以同谋窃取的定义投进监狱。

      世界上没有一种小偷是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拿自己卡里的钱并非是主动把银行的钱划到卡里所以绝对不属于主观上的偷窃性质而银行工作人员却能轻易地从自己的取款机的取款纪录里查询到谁是真正的取款人的“盗贼”。他们不是老鼠,但银行和法官却一意孤行,想当猫。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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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判,把电源拔了:P
    元氏森林回复股票大单网说:
    :)
    2010-03-04 21: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