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7-29

    中国的刑法中应该取消强奸罪的8个理由 - [人性最深处]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luobenshi.com/logs/7191261.html

       有一个问题需要先澄清一下。取消强奸罪并不是意味着要取消打击男性对女性采取暴力进行的性行为。为什么要取消强奸罪?取消强奸罪后,是否会导致更多的男人强行和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事件?这都是要考虑到的。但强奸罪随着人类的文明意识的提高,它确实成了社会中最不和谐的一个因素。我们用重刑来惩治那些在性上犯过错的男人,无非是想让后面的那些试图侵害女性的男人望而止步。这就让强奸罪负担了一定的社会功能:而这社会功能的任意扩大和缩小,都没有经过严密的考证。是我们的对性的不完整的残缺的意识,加深了对犯强奸罪的人的处罚。所以,让侵犯女性性自由权利的男人,得到适当的惩罚,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把强奸罪取消,用侵犯人身权利(侵权)罪加上伤害罪(有的男人对女性采取性暴力行为时会伴随着一定的身体伤害的);或者学习意大利的法律中规定,用性暴力罪;那么,我们将真正地生活在没有恐怖,也没有性岐视的社会中。一个理性的社会,是不会用这种恶劣的罪名来巩固社会秩序的。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人性化的惩罚系统,来替代这一古老又年轻的刑罚中的污点。

      为什么要取消强奸罪?理由主要有八个。

     一、强奸罪来自男权社会,它的受刑承载了过多的社会压力。

     强奸罪的出现,是在人类的强权社会。那个时候,女人贞操和生殖器官是男人的已有的私人财产或是未来的私人财产;别的男人侵犯了女人的贞洁或生殖器官,就是侵犯了他的现有的私人财产或是将来的私人财产。法律为了保护男人们的这种权利,所以制定出了强奸罪。而女人为了保持自己的优秀的贞洁资源,为了更好地获得男人们的尊重和关爱,必须服从男人的要求,满足他们的心理;因而,要求自己不被别的男人玷污,就成了女人的头等大事。其实女人不想被强奸,主要的根源还是在男人的身上(你见过有男人被女人强奸并最终让女人锒铛入狱的案例吗?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男人的性和女人的性是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因为一个女人被强奸后,就会身败名裂;而这种身败名裂就会影响到自己的男人,让他对自己作出不利的决定。所以,最终伤害女人的,并不仅仅是强奸犯,还有这个社会,特别是和她朝夕相处或者是将要和她朝夕相处的男人。但是,我们的法律却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强奸犯身上,这是不公平的;而以此(社会的抛弃和亲人的反目叠加出强奸的罪孽)产生的刑罚,必然也是极不公平的。

    二、强奸罪实质上是制造了新不公正和新的性岐视。

     每一个人的性都应该是自由的。偏偏强奸罪是以女性为客体,以男性为主体作出的一个英明的合乎每一个时代要求的裁定。对于一个女人来说,男人进入了她的身体,只要她说不,或者她在事后去报案说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男人违反了她本人的意愿,那么强奸的罪名就因此成立。这首先剥夺了男人的性权力,法律倾向了女性的一方。这是法律上存在的岐视。而在生活中,女人的性权力应该和男人的性权力是一样的。可是强奸罪的成立,硬是把男人的性权力和女人的性权力对立起来。在我国的刑罚中,男人对男人的性侵犯并不属于强奸罪的范围。女人对男人的性暴力,同样也不会让“作恶”的女人身陷囹圄。这种事实等于默认了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性岐视。如果强奸罪不取消,那么,女人的性权力永远也不会前进到和男人的性权力平起平坐的程度;这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障碍。只有社会发展到女人的性权利和男人的权利被一视同仁的时候,我们才能更加理性地谈“强奸”这个以暴制暴的罪名,才会感觉到它是多么地邪恶。

    三、以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作出的强奸罪的裁定是错误的。

     在中国的刑罚中,特意指出的是“妇女”,这已经是陈旧时代的用语了。实际上对女人的强奸涵盖了妇女和幼女。不同的是在以前的法律中,对幼女的强奸罪的定义是不论幼女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成年男性都以强奸罪论。现在取消了强有力奸幼女罪。法律在作出只要是违背妇女本人意愿而发生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罪的行列。这等于说,那些即使没有被强奸行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在社会中名誉并没有遭到实际性的摧毁,或是在被动的性行为中还享受到了性愉悦,事后只因为勒索不成,一怒之下,又以受害者的名义将那个并没有给她造成实质性性伤害的男人告进监狱。这就是中国刑罚中关于强奸罪定义的模糊性。被强奸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身权利被侵犯;另一种是精神上,心理上都处于被伤害的状态。而我们的法律一视同仁,把这两种情况,都归纳在前一种行为中:也就是违背本人的意愿的性行为都可以归纳在强奸罪的名义下。中国的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个四十多岁的小姐,被一个十几岁的少男强暴后,在警察局里还说自己并没有吃亏,是占便宜了。那么,这种性行为,按法律上来讲,应该是无法按强奸罪来定案的;但是警察稍微诱导一下,也许案情的性质就变了,比如强暴的时候,她有没有反抗或者挣扎?如果有,警察就会把这当成是少男的性行为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但是,你见过有这样在事后认为自己占便宜的强奸案受害人吗?因此,说违背妇女本人的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这本身就太容易引起岐义。而容易引起岐义的法律,还是趁早废除为好。

    四、强奸罪不能光为了保护女人的贞洁的权利而设。

     强奸罪的本意是保护女人的性自由的权利。但我们现在却本末倒置,强奸罪的最终目的已经变成了妇女的贞洁保卫战了。我们就应该学习《意大利刑罚典》,把强奸罪改变性暴力罪。对于男人来说,从来没有一条法律是针对男的贞洁作出的;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对侵犯男性的性权力的放任;但强奸罪的法律定义却是为了保护女人的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我觉得这是大错特错的。如果说女人的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男人的性权利难道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吗?法律等于用国家的名义承认了男女有别:男人在性上受侵犯,并不能算是被伤害;而女性在性上被男人侵扰,那就是一场悲剧。这种世俗的对男女之间的性行为的定义,恰好在国家的法律那里,得到了绝妙的验证。所以,取消强奸罪,是为了让男人和女人将处于同一境地:谁强迫他们并和他们发生性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以性暴力罪或以侵犯人权的名义。而法律单单将女性作为弱者作为受害者列出来,名义上是重点保护,其实还是向世俗的不公平的性思维妥协,等于是承认了女性的性地们不如男性。观今天的强奸罪的实行意义,它更象是为了挽救女人堕落而作出的国家行动。

    五、强奸罪不能以被害者一方所说的材料为证据。

     能把强奸罪取而代之的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人权)或是性暴力罪,而不是福柯所说的“伤害罪”。福柯的立论是“以阳具插入某人阴户与以拳头击打某人面部之间,无本质区别。”他还说:“如果一个男士未经女方允许,就强迫性地插入女方的性器官,相当于一个男士未经某人同意,就打了某人一拳。所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事实果真如此吗?我看未必。性确实是特殊的东西。因为除了处女在受到性侵犯时可能会有疼痛,大多的情况下,女人在遇到性侵犯时主要表现是精神上受到惊吓,实际上肉体并没有受到伤害。就是处女,她的身体被男人的阳具进入后,也可能体验到一种美妙的愉悦感。那么,我们怎么能确定,将一个在肉体上明明是享受到了快乐的女人,说她是受到了“伤害罪”?你用拳头打了某人一下,他的身体会疼,而你的的生殖器官进入女性的下体,并不一定会引起疼痛感。

      我们给强奸罪的定义是太笼统了。所有违反妇女本人意愿的性行为,都可以当作是强奸;甚至还有一些法律专家说在婚姻内中要男方违反女主本人的真实意愿而发生的性行为,将可以当成是强奸。这种引申和扩大,是荒唐的,是完全没有道理可讲的。在婚姻之内,男人对女人的性强迫,不会给女性造成名誉上的损失,也不让女方痛不欲生。但有的性强迫是夹杂着性虐待,甚至使用暴力。这就涉及到人身伤害了。无论你是再亲的人,在法律上讲,人身伤害都是可以定罪的。

      在我们的办案中,法律是倾向于被害者的。只要性行为事实成立,而女方又在一定的时间内反悔或告发,那么男人就有可能成为强奸犯被关进大牢。这种采取一方证据,而舍弃另一方证据的强奸案,本身就是荒唐的。受害人的本人诉说只是证据之一,并不是全部证据;而我们国家的强奸罪都是以受害人本人的诉说为全部证据,这本身就存在诸多漏洞。

    六、重刑“强奸罪”并不能阻止大量强奸案的发生。

      对强奸罪用重刑不仅仅是考虑到为受害人的伸张正义;主要还是“杀鸡儆猴”,想在社会中杜绝更多的强奸案的发生。在我国,强奸案的减少并不是因为用“重典”,而是因为人们的性自由化的加剧和性交易的普遍;这两种性状抑制了很多想铤而走险的男人。同样,我们可以把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成是不恰当的,它的严重的罪名,在社会中同样会引起恐慌,让人们以为这是多么了不得的大的事。实际上,如果以“性暴力罪”判处半年或半年以下的拘役,那么,这种性暴力罪的刑罚是否会和我们对强奸罪的刑罚取得一样的社会结果呢?虽然我手里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但是为了强行和一个女人发生性关系而去做半年牢的男人,我相信并没有多少。我们需要重新开放讨论这个问题,在百家争鸣的基础上,也许会得到:用另一个社会体系来约束在性行为上犯暴力过错的男人,或许比用这种仇恨加暴虐的强奸罪来惩罚当事人更为妥当些。

    七、强奸罪在社会中一直是影响极坏的。

      强奸罪在民间一向是影响极坏的。这种影响,在人的心中积淀。人们的意识里有了一种定型的认识。女人在遭到强奸后,并没有获得社会的同情,反而被社会无情的抛弃。被强奸者的家人也会在人前抬不起头,做老公的甚至以此为理由虐待自己的女人。这些都是强奸罪在民间的影响积聚成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中人对强奸罪给予的民间评论。而反过来,正是这种对被强奸的重视和仇视,才让法律毫不松懈,严厉地处罚犯了强奸罪的男人。从这一点上来讲,对强奸罪适用的法律不过是这个卑鄙无耻的社会意识的产物。我们现在取消强奸罪,只是在矫枉过正。

    八、强奸罪是人类不文明的象征之一。

      人类有很多陋习。而很多陋习在当时是习以为常,时过境迁后,那种陋习就成了恐怖的代名词。比如十八世纪西方教会对鸡奸的火刑;比如十九世纪美国教会对兽奸的处以极刑;比如在西方曾经有大批同性恋者遭到警察的迫害。等等。当这些事件成为历史,让让今天的我们感慨万分。我们曾经生活在一个多么不自由的时代呀。当今的美国对强奸罪的处罚也是否很严重的,这不过是说明了,在这些以性自由为旗号的国家,男人性权力和女人的性权力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其实只要取消对女性的性岐视,强奸罪的罪名就会从人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因为如果女性的性权力真正强大到和男性一样,那么,女性还会作为性受害者,作为性弱者,而被社会强行地以强奸罪的名义来重点保护?因此,所谓的美国的性自由,还不是真正的性自由。而强奸罪以酷刑来维护和巩固这个社会中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不平等的性,这无疑成了人类精神上和思想上最不文明的一个象征。

      结语:女性的性权利总有一天会和男人们的性权利是一个样子的。那个时候,我们就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难题:那些女性被男性以强迫或暴力手段进行了性交媾,可是她们就象今天被女性强行发生肉体关系的男人一样,并不认为她们损失了什么,而仅仅是认为男人们侵犯了她们的性自由的权利,和忽略了她们性选择的权利。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的法律,还用强奸罪来量刑,那不是一件非常非常荒诞不经的事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链接:

      天涯评论


    历史上的今天: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 如果你是女人,被强奸的话恐怕你就不这样想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精神伤害比肉体伤害更严重,我想你可能是唯一一个被强奸之后还觉得受了恩惠的人吧,不过不要紧,你要是有胆子 ,向全国人大提出你的建议,如果所有委员都认同,我就佩服你。把文章放在这里,找骂 真活该,如果被执法人员看到你这么教唆别人犯罪,不知道是不是该给你加一条罪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他人精神健康
  • 哈哈,博主高见!!!我很赞同!!不过我很好奇到时又有什么方法可以验证被侵犯性自由的那一方是否有得到过快感。如果他火她本人明明有得到过快感,却又在别人面前说自己当时是感到恶心,这种情况怎么办??
    元氏森林回复文仔说:
    也不是这样子的;但至少我们都有选择性生活的权利。被强迫的性生活,终归要交给法律处理。所以,违反当事人意愿,而进行的性活动,还是要严肃地对待。这与她是否有性快感无关。你说的,是在社会中男女的性地位不平等,女人才会有明明是很快乐却装作受到了极大伤害。假如女性的性观念更文明一些,这种问题就不会存在了。
    2008-11-27 15:38:55
  • 我觉得你讲的很有道理,我自己也是这么想的
    我相信不断发展的社会必定会取消不正确的罪名的
    元氏森林回复Tony说:
    嗯,终于有共鸣了。
    2008-11-13 19:59:57
  • 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的应受到惩罚,但强奸罪不能以被害者一方所说的材料为证据。试问天下有没有哪位女子因深爱某男子『男人不爱她,女子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而下药后诱起发生性性行为后告其强奸。
    元氏森林回复闲来逛逛说:
    不存在女奸男的,强奸者本身就是性岐视。
    2008-11-07 15:45:39
  • 放你妈的P,你懂个J8
  • 放你妈的P,你懂个J8
  • 放你妈的P,你懂个J8
  • 如果将你剥光了衣服放到公共场合,你丝毫感觉不到疼痛,这样对你也没有侵害
  • 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变态!
  • 我明显不懂法!估计也没有几个人懂法!
    元氏森林回复呵呵说:
    不是懂不懂法的问题。强奸罪的取消,是在男权和女权同等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这种强迫别人性交的行为,需要一种惩罚系统,但应该和男人被女人强迫性交的惩罚是一样的。社会总会走到这一天的。
    2007-08-03 21:21:35